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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习《广告**化用语执法指南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-04-2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为进一步规范广告**化用语执法,保护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,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《广告**
关于学习《广告**化用语执法指南》的通知

为进一步规范广告**化用语执法,保护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,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《广告**化用语执法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**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。

《指南》明确了广告**化用语,是指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,包括“***”“***”“**”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。

《指南》指出,商品经营者(包括服务提供者,下同)在其经营场所、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(姓名)、简称、标识、成立时间、经营范围等信息,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(包括服务,下同)的,一般不视为广告。

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**化用语,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,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,依据其他法律、法规进行查处。

《指南》指出,广告中使用**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,或广告中使用的**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,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关于**化用语的规定。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,依照《广告法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
《指南》强调,医疗、医疗美容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、治愈率、有效率等相关的**化用语的,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
各会员企业要认真学习文件,结合自身实际准确把握法治精神,做好市场自律,维护良好的保健用品广告市场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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