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: 答:不可以。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、废弃、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
答:不可以。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、废弃、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。
企业新闻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,经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吗?发布时间:2024-04-30 浏览次数:150 返回列表
前言: 答:不可以。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、废弃、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答:不可以。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、废弃、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。 |
推荐产品 信息搜索 北京杰东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
|